摘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中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来转登记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啦。经过了一个月的时间,不知道大家都来办理了吗?在办理转登记的过程中,是不是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呢?
NO.1符合什么样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NO.2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应该如何界定?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NO.3办理此项业务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表》;
(二)税务登记证件。
注: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NO.4转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于2018年5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办理转登记手续。
NO.5办理转登记业务之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生效时间?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NO.6纳税人已持有的空白发票与税控设备,应如何进行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NO.7转登记之后,需要补开或者重开转登记之前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NO.8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还可以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