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久前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税率进行了调整: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税率降了,大家是不是都在捂嘴偷笑了呢?同时,是不是有很多小伙伴都认为5月1日之后再也不能开出17%和11%税率的发票了呢?
错!大错特错!如果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在4月30日之前,应适用调整前的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适用调整后的税率。那么,小伙伴的疑问就来了:要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呢?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情况:
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
①货物已发出,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②货物已发出,没有收到款项,但已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纳税义务发生;
③货物未发出,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④货物未发出,没有收到款项,但已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纳税义务发生。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纳税义务发生。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
①货物已发出,合同约定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②货物已发出,合同未约定收款日,发出货物时,纳税义务发生。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时:
①货物发出,纳税义务发生;
②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到款项时或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纳税义务发生。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时:
①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纳税义务发生;
②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纳税义务发生。
6、视同销售货物,货物移送时,纳税义务发生。
7、销售应税劳务或服务时:
①劳务或服务已经提供或正在提供,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②劳务或服务已经提供或正在提供,未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纳税义务发生;
9、视同销售服务,服务已经提供,纳税义务发生。
10、提供租赁服务时采取预收款方式的:预收款收到时,纳税义务发生。
11、转让金融商品时: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纳税义务发生。
12、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
①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经转让,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经转让,未收到款项,合同约定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③款项未收到,未签订合同或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转让完成,纳税义务发生。
④视同销售无形资产和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纳税义务发生。
看完以上这几种情况,大家是不是有点眼花缭乱啦?其实总体来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最后送大家一个彩蛋哦~ 5月1日后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指16%、10%),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在5月1日前,一般纳税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指17%、11%)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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