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好消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啦!
那么出口企业转登记前、后的出口业务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将来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该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
一、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前的原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免)税?
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
举例:
A出口企业(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于2018年5月10日向税务机关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A企业在2018年5月3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2018年5月31日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转登记后仍可按现行规定继续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也就是说在您转登记当期出口的业务依然可以按照原有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且需要按照出口退(免)税有关政策的要求收齐相应备案资料备查。
二、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的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免)税?
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转登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举例:
A出口企业(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于2018年5月10日向税务机关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该企业在2018年6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2018年6月1日后),改为适用免税政策,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注意!适用退(免)税政策的时间是根据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时间来确认的,快一起来看看出口时间是如何确定的吧。
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别提醒:
转登记纳税人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应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的转登记纳税人,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转登记纳税人的代办退税款后,按照规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撤回。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第一条、第四条
三、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
比照新发生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进行办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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