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月动态 企业筹建期不可忽视这七个涉税问题
  • 新闻来源:嘉兴新月会计事务有限公司 阅读:3103 发布时间: 2018-07-04

摘要:

      每个新办企业都要经历筹建、建设、生产、销售或服务等阶段,筹建期是每个企业必经的一个重要环节。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企业筹建期间,由于企业尚未进入正常的生产经营阶段,筹建期间开办费用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务与会计处理有所不同。笔者归集梳理企业筹建期重要涉税事项,供纳税人财税处理和纳税申报时参考和借鉴。

筹建期间费用范围界定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除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都为筹建费用,具体项目内容有:

管理费用:类筹建人员工资、筹建人员办公费用、企业设立登记费用、税金、培训费、资产摊销、其他。

财务费用:包括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罚款支出、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等。

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筹建费用: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而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所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等;规定应由投资者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了筹建企业进行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筹建期应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等。

开办费可选择一次性扣除或三年内均衡摊销处理

公司注册成立之日为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日期,这个时期发生的费用允许作为开办费税前扣除。开办费在开始经营之前不是税前扣除项目,税前扣除的扣除日期为开始经营之后日的当年,开始经营之前的年份不能税前扣除,只能进行归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明确了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如果企业将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筹建期取得财政补助按不征税收入处理或冲减筹办费用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项第三款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财政补助款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如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按规定冲减筹办费用。若收入大于开办费,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当年一次性计入应税收入。

筹建期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201215号)第五条规定:关于筹建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筹建期的处理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筹建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开办费在开始经营之前不是税前扣除项目,税前扣除的扣除日期为开始经营之后的当年,开始经营之前的年份不能税前扣除,只能进行归集。

筹建期间不属于计算企业亏损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五年亏损弥补期,是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第一年开始计算。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所发生的筹办费用和支出,不能作为筹办期间的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第七条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建活动期间发生筹建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所以,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建活动期间发生筹建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这里“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在企业未生产经营之前的发生的开办费,是不作为当期亏损,因此在所得税汇算时,应将已作费用的开办费纳税调增,同时作好备查登记,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时可选择一次性扣除(纳税调减)。

企业筹建期无需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上可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企业在筹建期没有生产、经营,当然也就无需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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