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一处〔2022〕290号南京赞点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114353348176) 我局(所)于2021年8月9日至2022年6月21日对你(单位)(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石华街**号-***)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接受虚开发票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 通过对你单位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实地查验并与涉案企业相关人员的通讯联系,无法联系到实际经营人。你单位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存在发票领取情况异常,短期内大量频繁领票、发票取得、开具情况异常、纳税申报情况异常、银行资金往来情况异常、上下游发票的协查情况异常、生产经营行为异常等情况。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的规定,该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真实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该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25份(其中作废3份),实际开具金额合计151878820.45元,税额25819398.75元,价税合计177698219.20元,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该公司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发[2001]310号)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建议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税务机关(印章)二O二二年八月三日【晶晶亮读后感】一个企业短期内开具1.7亿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走逃失联。且经过调查纳税申报情况异常、银行资金往来情况异常、上下游发票的协查情况异常、生产经营行为异常。但凡有税务工作经验的人,都能意识到这是一个虚开发票的空壳企业。
对这样的企业,税务机关采用常规的调查取证手段,是很难调取到有效证据的。而“”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直接认定,则有利于快速打击这些以虚开发票为目的的“假企业”,不失为一个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的好办法。—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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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新王财税;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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