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步入2021年7月,多省市地区接连发文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我们以上海市为例: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31014元,最低不低于2480元。
由于部分地区会出现上调住房公积金基数的情况,这样一方面会导致企业需要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增加,同时也可能会导致一部分职工实际到手工资出现缩水。为此,一些知名企业老板与专家学者提出了“取消住房公积金”的建议。然而,这对我们工薪族来说取消住房公积金真的划算吗?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也就是说,上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虽然会让我们每个月扣缴的住房公积金增加,到手实际收入减少,但是别忘了单位也需要为我们增加缴纳同样的金额,从总数上来看,我们的收入是增长了!因此,这对我们工薪族来说这也是一笔可观的隐性福利。
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存废之争,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明确表示“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而非取消该项制度,这也让我们工薪族心终于踏实了~
此外,2021年7月9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启用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的公告》,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我们将来使用住房公积金会越来越高效便捷。
聊完了住房公积金的存废之争后,作为财务小编,我们免不了还要继续在聊聊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财税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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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账务处理问题
我们财务人员在处理本月住房公积金时,一般可分为计提、代扣代缴、实际缴纳3个步骤。在计提时,我们要根据职工所属的岗位将该支出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不同的会计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在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时,一般需要通过其他应付款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最后,实际缴纳住房公积金时,则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会计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具体如下:
1.计提时的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
2.代扣代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负担部分)
3.实际缴纳住房公积金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负担部分)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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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例1 .甲企业位于A省,A省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限额为5%-12%之间。针对普通员工,甲企业按照5%的缴存比例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针对企业高管人员,甲企业则按照15%的缴存比例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超过了当地规定的上限12%的比例。那么,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企业为普通员工以及高管人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能否在税前全额列支扣除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超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部分不得在税前列支扣除。除了住房公积金以外,针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也有同样的限制要求。
因此,在本案例中,甲企业为普通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比例限额符合该省规定的标准,可以全额税前列支扣除;甲企业为高管人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为15%超出了A省上限12%的上限标准,因此,超出部分不能够在税前列支扣除。
实务中,还有一些企业会存在未实际缴纳住房公积金,但已在账上列支的情况,那么,企业计提的住房公积金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吗?
答案是不可以!《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说,只有实际缴纳该笔支出后,企业才能在当期税前列支扣除,否则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待实际缴纳时再做补充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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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的个税咨询问题
自从新个税法实施生效后,作为财务人员想必单位其他部门同事没少咨询我们如何合法做个税咨询问题,比如常见的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如何合理分档等问题。根据新个税法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专项扣除项目,若其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则可以在个人的综合所得中抵减扣除。因此,我们若用好住房公积金同样可以达到个税咨询的效果。
例2.小张为甲企业员工,其工资基数为10000元,甲企业所在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限额为5%-12%之间。为了便于各位读者朋友理解,假设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条件下,我们按照不同的缴存比例做一下比较:
方案1.按照5%的缴存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
甲企业需要代扣代缴小张住房公积金10000*5%=500元,对于差额9500元小张则需要并入个人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案2.按照12%的缴存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
甲企业需要代扣代缴小张住房公积金10000*12%=1200元,对于差额8800元则需要并入个人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者相比,小张每月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则会减少9500-8800=700元,从而达到了节税效果。不过,该咨询的一个博弈点就是企业是否愿意为员工提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比例。
(二)超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个税问题例3.小王为甲企业高管人员,2021年小王月工资为15000元,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12000元缴纳。甲企业为激励公司高管人员,将其缴存比例定为单位与个人各为15%。即甲公司为其缴纳公积金为12000×15%=1800元,小王个人缴纳公积金也为1800元,合计3600元。已知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那么,甲企业与小王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否超出税前扣除限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在个税扣除时应同时具备“比例”“标准”限制:
1.比例限制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标准限制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不能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处理: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接下来,我们结合本案例来做一下分析:
1.比例限制
甲企业与小王个人缴存公积金的比例均为15%,已超过12%的比例限制,超出比例部分为3%。
2.标准限制
已知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由于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缴存公积金标准上限为3500*3=10500元,而甲企业与小王实际缴存标准均为12000元。
由于小王的缴存比例超过了上述限制,则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允许扣除的住房公积金限额为10500*12%=1260元。小王与甲企业实际缴纳均为1800元,各自超出1800-1260=540元。
实务中,我们容易产生的一个错误就是仅将小王个人超限额缴纳的540元并入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忽视了对企业超限额缴纳部分的个税处理。
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应将共计超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1080元并入小王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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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印花税问题
很多读者朋友在买房的时候,都会选择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原因就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要比办理商业贷款利率低很多,我们为此可以节省一笔不小的房贷支出。那么,在办理住房贷款时,我们签订相关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呢?
例4.2021年7月,因购买商品房办理公积金贷款需要,李某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三方签订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李某以其购买的商品房作抵押,若连续六个付款期未支付还款,住房管理中心有权将抵押财产处置。
案例解析:
在本案例中,借款方李某以购置的商品房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30号)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算缴纳印花税。
假设将来李某无力偿还借款而将购置的商品房转移给贷款方,则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算缴纳印花税。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相关问题,小编就与各位读者朋友聊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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